【股权纠纷的概念】
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且逐步成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股权纠纷案件涉及的范围】
股权纠纷业务部主要从事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法律事务,在债权转股权、股权激励等方面独具特色。
【股权纠纷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
【股权纠纷涉及的常见问题和疑难问题】
一、瑕疵股权转让
1、瑕疵出资是否认可其股东资格?瑕疵股权能否转让?
以形式主义认可其股东资格。此时转让瑕疵股权属于有权处分,即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瑕疵股权受让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是否应承担股东义务?
主要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学说,主流观点是先分析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后确认有效或可撤销。如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自甘冒险,则该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受让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受让人被欺诈或从常理认为其不可能知道的,则属于可撤销合同。
3、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如受让人为善意的,不知或不应知道受让股权有瑕疵的,受让人不承担责任。如受让人知道有瑕疵还受让的,则其应和瑕疵股权的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名实不符时的股权转让纠纷
1、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如何处理?
欲显名,需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显名。如其他股东事先不知道其隐名股东身份,事后也不同意显名的,则隐名股东显名不成。可依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解决。
2、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效力如何?
因实际出资人不显示为公司股东,从外观形式上不享有股权,不能使受让人取得股权,公司可以股东名册的记载或工商登记信息对抗该股权转让。
3、显名股东转让股权,效力如何?是否为有权处分?
根据股权的外观条件,应为有权处分。但法律规定,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显名股东如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股权的,可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取决于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股权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
甲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之一,该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2 月。 2006 年 5月甲、乙方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公司成立尚不足 1 年,甲承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办理转让手续,同时在股份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前,委托乙方参加股东大会,代行股东权利,协议签订后,乙支付20%款项,其余款项等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支付,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为转让款的 20 %。 2007 年 3 月开始,乙一直催甲履行转让手续,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查明, 2007 年 3 月甲又与丙签订协议将股权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正式手续。现在乙要求甲继续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甲认为甲乙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法规定,应认定无效,不需要承担责任。该如何处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
1、甲与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是否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要对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承担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因过错造成公司损失的,发起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对发起人转让股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以甲乙在签订协议之时,甲还处于“禁售期”,是不能实际转让股权的。
关于股权转让的手续,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股权转让必须按法定形式进行才能生效,公司法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应该理解为对这种实际转让的限制。甲乙之间的协议可以看作是一个转让股份的预约,这样的预约应该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因为没有实际转让股权,拟转让股权的公司发起人依然是公司股东,其法律地位没有任何变化,其作为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并不因为这种股权转让的预约而免除,这种预约只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效力,从立法目的看,法律没有理由禁止这种预约,所以双方协议并不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而无效。
2、甲与丙之间的股权转让及两个转让协议的关系问题。
由于甲没有实际转让股权给乙,所以在与丙办理手续前,甲仍然是公司的股东,甲、丙双方进行了股权的实际转让,丙取得公司股权是合法有效的,不因为甲与乙之前的预约而受影响。虽然甲和乙的预约是有效的,但是由于甲已经将股权实际转让给了丙,因此现在已经无法履行其与乙之间的协议,乙只能依据双方协议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3、甲授权委托乙参加股东大会代行股东权利的问题。
甲对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有效的,这种安排不免除甲作为发起人的责任,不改变甲的股东地位,因此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是在甲将股权转让给丙以后,甲已经失去了股东地位,因此该授权委托书自然终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