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35月至20179月期间,被告人施某等七人通过邮箱或者QQ聊天工具,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含有个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号码、预产期等内容的信息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七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施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建议对被告人施某判处缓刑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会见当事人并且向当事人询问详细的案情以及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后,查阅大量案卷信息,最终决定对被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施某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因此请求法庭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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