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201310月至20141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其公司印章篡改与其他公司的协议,抬高价格,将对方公司多生产的货物占为已有并予以销售,侵占该公司财产共计357329.409元。201516日,被告人李某因伪造公司印章被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交待了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意见】

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全案证据等方式,研究详细案情,最终决定对被指控的职务侵占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初犯,主观恶性小。另外李某退赔了全部赃款,未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而且李某认罪、悔罪。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李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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