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3815日,时任甲公司库管员的被告人韩某在获悉乙公司将于次日运送40箱镀锌钢板(价值人民币40766元)到本公司后,便产生盗卖之念,遂电话与被告人苏某预谋,由被告人苏某将其中8箱镀锌钢板销卖后俵分赃款。同年816日,被告人苏某在运送镀锌钢板途中将8箱镀锌钢板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明知镀锌钢板为赃物仍予以收购并销卖获利。当日,被告人苏某在甲公司卸货时,被公司仓库主管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于2013822日将被告人苏某、王某、韩某抓获归案。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后,以调查取证、走访证人等方式,详细研究案情,建议韩某、苏某家属积极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为韩某、苏某争取到公司的谅解,达成谅解协议。辩护人从量刑的角度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韩某、苏某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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