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等十人经预谋后,分别结伙,自201471日至20151230日间,在天津市四区以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方式骗取保险金。共实施保险诈骗、诈骗行为29起,总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46780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辩护意见】

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及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等方式,查阅各项证据及案卷材料,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建议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全部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辩护人还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辩护意见,对本案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对量刑情节提出,被告人王某系自首,系初犯,并且没有前科劣迹。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78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等十人经预谋后,分别结伙,自201471日至20151230日间,在天津市四区以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方式骗取保险金。共实施保险诈骗、诈骗行为29起,总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46780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辩护意见】

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及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等方式,查阅各项证据及案卷材料,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建议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全部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辩护人还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辩护意见,对本案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对量刑情节提出,被告人王某系自首,系初犯,并且没有前科劣迹。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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