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5315日晚,被告人韩某与同事吕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朗度酒吧内饮酒。期间吕某多次到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所在桌位处敬酒,使得张某的朋友王某(另案处理)、冯某(另案处理)产生反感。当晚22时许,吕某再次到张某等人桌位处并用手搭冯某肩膀处,王某见状后用手击打吕某胸部,后冯某、张某与王某一起围打吕某。韩某见状从冯某身后将其抱住拉开,二人亦发生相互厮打,期间韩某挥拳击打冯某并将其压倒在地,李某上前挥拳击打冯某,后冯某被张某救起。期间,酒吧人员报警,双方在等待过程中,吕某突然持酒瓶扔向对方,双方再次发生厮打。韩某在与冯某争抢板凳时,张某持酒瓶击中韩某左眼部,韩某退出打架现场。后公安民警赶至案发现场,将双方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韩某左眼眶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左眼眶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吕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冯某右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右手损伤及头部软组织损伤及肢体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及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后,查阅大量证据材料,积极走访受害人,在不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对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事实及定性表示无异议。辩护人建议被告人韩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经过重重努力,终于取得受害人对被告人韩某的谅解。在法庭上,辩护人以其具备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使得被告人韩某被判拘役和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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