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纠集多人殴打被害人钱某,致使被害人钱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及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后,积极查阅证据材料。辩护人通过大量走访,多次和被害人沟通,终于为被告人吴某争取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建议被告人在法庭上积极认罪、悔罪,并且从证据、量刑各方面为被告人辩护。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终获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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