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诉机关指控,201611月,被告人崔某伙同其弟经预谋后在天津市西青区注册成立天津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崔某个人掌控并支配公司资金,被告人崔某的弟弟担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工作、被告人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业务。被告人崔某伙同其弟、于某在公司未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针对不特定人员,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上门推销、口头介绍等方式进行宣传,以加盟后商家可百分之百取得所缴纳的管理费,消费者可百分之百返还消费金额的高额返利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2017421日,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73384.01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意见】

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询问详细的实施情况以及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等方式,认真阅读案卷信息并调查取证,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积极缴纳罚金。经过多次寻访接触,辩护人历经困难,终于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针对量刑方面,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被告人崔某主观恶性不大、有主动投案情节,并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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