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职工往往是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关乎社会稳定。我国法律在破产程序中对职工权益给予了诸多倾斜性保护。
在债务清偿顺序上,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后,需对职工债权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确保债权准确无误。
此外,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集资款,也会作为职工债权处理。企业进行资产变价时,若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如转让土地使用权、厂房等,会优先考虑职工再就业,通过与收购方协商,要求其接收一定数量的职工,保障职工的就业权益。
某纺织企业破产时,因提前与当地政府、其他企业沟通协调,在资产拍卖过程中,促成收购方接收了 80% 的职工,并保障其原有工资待遇不降低。同时,及时清偿了拖欠职工的工资和补偿金,避免了群体性事件发生,实现了企业平稳退出与职工权益保护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