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避免 “法律空转”​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与执行程序的衔接至关重要。许多执行案件因债务人资不抵债,需转入破产程序实现公平清偿,但衔接不畅容易导致 “法律空转”,损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同意,执行法院应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这一制度设计旨在打破执行僵局,将单个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转化为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在衔接过程中,需注意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破产程序受理后将自动转为破产程序中的保全措施,无需重复办理手续。同时,执行程序中已分配的财产无需退回重新分配,但未分配的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做好企业破产与执行程序的衔接,能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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