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程序在企业破产中的运用:以和为贵,谋求共赢​


在企业破产领域,和解程序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一条以和为贵、协商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若运用得当,能实现双方共赢。

和解程序的启动,由债务人提出申请。当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时,可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需包含债务清偿的方式、期限、比例等关键内容。例如,某贸易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面临破产,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以分期三年的方式,按债务总额的 60% 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和解协议草案。

法院受理和解申请后,会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即为通过。若和解协议通过,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需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在此期间,若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通过和解程序,债务人有机会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彻底毁灭,以相对灵活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保留企业经营基础;债权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债权,减少损失,达成双方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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