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共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常见的内外勾结行为包括:企业原股东与破产管理人串通,虚构债务侵占破产财产;清算组成员与竞买人合谋,压低破产财产拍卖价格;财务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伪造债务凭证参与分配等。例如,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时,原财务总监与外部人员伪造了 12 份工程合同,虚增债权 3000 万元,通过参与分配骗取破产财产,最终两人因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犯罪往往隐蔽性强,危害极大。为防范此类风险,法院应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定期核查清算工作;破产管理人需建立利益冲突申报制度,对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的债权或财产处置事项主动回避;同时,应畅通债权人监督渠道,鼓励债权人对可疑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