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作为经济体系中的特殊主体,其破产程序有着独特之处,需特别关注相关要点。
金融机构破产方面,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对金融稳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影响重大,因此在破产程序上更为严格。首先,金融机构的破产申请,需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例如,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时,不能像普通企业一样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必须先获得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对应监管机构的同意。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往往优先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等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并且,在处置金融机构资产时,要充分考虑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可能会采用特殊的资产处置方式,如由其他稳健金融机构承接业务、资产打包转让等。
国有企业破产则需兼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职工安置等问题。国有企业破产前,要对国有资产进行严格评估和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破产财产分配时,除遵循一般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外,若有剩余财产,应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置。职工安置在国有企业破产中尤为重要,国有企业需制定详细、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优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妥善解决职工的就业安置、社保接续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特殊企业的破产之路,在遵循企业破产法基本框架的同时,需充分考虑其行业特性与主体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