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解读:细节之处见真章​


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犹如精细的 “说明书”,对企业破产法中的诸多条款进行细化,在企业破产实践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从细微之处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在破产申请受理方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等关键概念的认定标准。例如,对于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规定债务人对债务在到期后持续未清偿,且无正当理由,即可认定;对于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需通过对债务人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进行综合判断。这些细化标准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

债权申报环节,司法解释对债权申报的范围、期限、补充申报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附利息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债权、诉讼和仲裁未决债权等均可申报,并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申报方式。对于补充申报债权,规定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补充申报人要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在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处置上,司法解释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如明确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在特定情形下也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财产处置方式上,规定了管理人在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时,一般应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平衡了破产财产处置的公平性与灵活性。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通过对这些细节的解读与规定,让企业破产法更好地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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