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准确界定债务人财产,并合理处置,对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最大化至关重要。
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为债务人财产。这不仅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还涵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例如,破产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专利技术、商标权等,都属于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范畴。
然而,并非所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都有效。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符合破产情形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也可申请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则直接无效。
在财产处置方面,管理人要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一般需制定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执行。财产变价通常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以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例如,对于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过公开拍卖,吸引有需求的买家竞价,争取更高的变现价格,从而增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尽可能满足债权人的受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