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的惊涛骇浪中,部分企业可能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此时破产程序或许成为一种选择。但并非所有企业都能随意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了严格的申请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首要前提。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债务负责;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公司同样以全部资产偿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特定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才有申请破产的 “入场券”。
企业需满足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一关键条件。例如,一家制造企业,大量订单因质量问题被退回,资金回笼困难,到期债务堆积如山,账面上的资产经评估远不足以偿还债务,且短期内无法通过经营改善财务状况,这种情况下,就符合破产申请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比如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解散,清算时发现资产无法覆盖债务,清算责任人就有义务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了解自身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是企业在困境中做出正确抉择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