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资产评估造假的刑事风险

资产评估是确定破产财产价值的重要环节,资产评估造假会导致破产财产价值被低估或高估,损害债权人或债务人利益,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某资产评估机构在为一家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收受企业原股东贿赂,将实际价值 1.2 亿元的土地评估为 8000 万元,导致该部分财产拍卖时价格偏低,造成债权人损失。该评估机构负责人及直接评估人员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破产企业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时,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机构;破产管理人需对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对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重新评估;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对造假行为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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