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法律后果

会计凭证是记录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在破产清算中更是确认债权债务、核定破产财产的关键证据。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将直接影响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某食品加工企业破产清算时,法定代表人担心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败露,指使财务人员销毁了近 5 年的会计凭证和账簿,导致清算组无法准确核查企业真实财务状况。该法定代表人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

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不得隐匿或销毁。破产管理人在接管企业时,需重点核查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发现缺失或被销毁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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