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中的虚假陈述罪

破产清算的核心是公平清偿债权,而隐匿财产的行为直接破坏了这一原则,情节严重时将构成犯罪。

在破产清算阶段,部分企业或其负责人会通过转移账户资金、藏匿实物资产、低价变卖财产等方式隐匿破产财产。例如,某制造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后,法定代表人将价值 800 万元的生产设备偷偷转移到关联公司仓库,企图在清算结束后据为己有。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足额清偿,还涉嫌构成妨害清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应将全部财产如实纳入清算范围,破产管理人也需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银行账户、不动产、存货、知识产权等。一旦发现隐匿财产的线索,应立即固定证据并向法院报告,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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