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在夜间驾驶油罐车行驶在火车轨道下方时,没有注意到限高标志,油罐车顶部安全阀管蹭到高架铁路桥底造成油罐车被卡且燃油大量泄露极易引发爆炸事件,因此该条铁路线停运6个多小时,造成国家铁路部门巨大财产损失和安全隐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依法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意见】

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其了解案情及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等方式,广泛查阅证据,积极取证,最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应对被指控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及定性表示无异议,但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在发生事故后,积极报警,在明知油罐车存在爆炸风险的情况下,主动驾驶事故油罐车将其倒离桥底,将车驶入安全地带。在客观方面事故路段路灯昏暗,限高指示标志不明显,且没有限高架等多方原因才造成本次事故。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