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债权人与债务人的 “双赢” 之路​

破产和解是破产程序中另一种重要的债务处理方式,它强调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和平、灵活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堪称一条 “双赢” 之路。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与破产重整注重企业整体拯救不同,破产和解更侧重于债务的减免、展期等安排,通过债权人作出一定让步,帮助债务人缓解债务压力,恢复偿债能力。

和解程序启动后,债务人需制定和解协议草案,明确债务清偿的方式、期限、比例等内容。该草案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和解协议即为通过。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债务人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破产和解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债权人而言,虽然可能需要接受一定程度的债务减免,但相比破产清算可能获得的更低清偿率,和解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的实现,避免因企业清算导致资产大幅贬值而遭受更大损失;对于债务人来说,和解给予了企业喘息之机,无需经历繁琐的清算程序,可保留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逐步恢复偿债能力。某服装制造企业因市场竞争激烈陷入债务危机,通过破产和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适当减免部分债务,企业得以继续经营,最终扭亏为盈,按时偿还债务,实现了企业、债权人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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