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通过协商,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一种柔性执行方式。它既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又能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双方当事人的 “双赢”。
执行和解的达成基于双方自愿协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引导双方进行沟通,促使其寻找利益平衡点。例如,在一起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全额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考虑到即使强制执行也可能无法足额受偿,且会影响双方关系,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利息。这种方式既减轻了被执行人的还款压力,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部分权益。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与生效判决不同。若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例如,上述借贷纠纷中,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执行和解体现了执行过程中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它不仅能够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避免矛盾激化,还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对于一些涉及长期合作关系、亲属关系的执行案件,执行和解往往能取得比强制执行更好的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执行和解的规则和效力,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