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与复议:纠正执行错误的救济途径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此时,执行异议与复议制度就成为纠正执行错误、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

执行异议分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以及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如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未依法出示证件、超标的查封财产等,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会在 15 日内进行审查。例如,在某房产执行案件中,法院将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全部查封,影响到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对查封措施进行了调整,保留了必要的居住空间。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时,可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比如,甲将车辆卖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时甲因债务纠纷车辆被法院查封,乙作为案外人可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主张自己对车辆的所有权。法院审查后,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将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过程中,上一级法院会对原裁定和执行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执行过程合法合规。执行异议与复议制度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了表达诉求、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的机会,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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