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全球视野下的启示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制度存在差异,了解国际经验,有助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提高破产案件处理水平。

美国破产法以其灵活性和效率著称。美国设有多种破产程序,如 Chapter 7 清算程序、Chapter 11 重整程序等,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其中,Chapter 11 程序允许企业在破产保护下继续经营,为企业重整提供了宽松的环境。此外,美国破产法还引入了 “占有债务人” 制度,赋予债务人在重整期间较大的自主权。

德国破产法强调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社会稳定。德国实行强制破产制度,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必须申请破产,防止企业拖延导致债务扩大。在破产财产分配上,优先保障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同时,德国还建立了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执行。

日本破产法注重企业再生。日本引入了民事再生程序,该程序简化了重整流程,降低了重整成本,提高了企业再生的成功率。此外,日本还设立了中小企业支援机构,为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提供咨询和援助。通过对国际破产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我国可以不断完善破产法律体系,推动破产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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